刘晓静代表建议:施行买卖同罪同罚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力度
本网北京讯(祝阅武 李慧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陆续出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社会妇女儿童的弱势地位,保护了我国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但伸向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别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在少数地方仍然十分猖獗,给受害妇女儿童及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为此,建议施行买卖同罪同罚,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罚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静说。
2022年1月10日,公安部在第二个中国人民警察节通报2021年打击违法犯罪有关情况。其中,包括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10932名。其中,失踪20年至30年的有2538名,失踪30年至40年的有1812名,失踪40年至50年的有371名,失踪50年至60年的有190名,失踪60年以上的有110名,失踪被拐人员与亲人分离时间最长达74年。尤其是近日,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更加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关注。
刘晓静说,关注的焦点就是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买卖不同罪”,不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单列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明显,拐卖和收买量刑差距巨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不是商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严禁以任何理由买卖。但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量刑,要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甚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还低。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金丝猴、大熊猫、豹子等,收购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晓静指出:买卖一只动物就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买卖植物就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量刑最高才三年,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难免让人觉得“人不如猴、人不如物”,让人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产生怀疑,最终的危害后果就是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2021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下称《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定,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上述规定在国家层面上给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提供了政策基础和依据。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刘晓静代表建议加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力度,施行买卖同罪同罚,遏制并消灭“买方市场”,从而震慑犯罪、阻却犯罪、减少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真正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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