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10月14日,《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二条,从规划与建设、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促进乡村振兴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制定,将更好地推动贵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走出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条例文本措施更加细化、权责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抓住了“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这三个关键。一是切合了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这个贵州乡村最大的实际。二是抓住了发展这个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三是把握住了促进型立法的特征。
通过立法促进乡村振兴,《条例》有很多亮点: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明确:立足村寨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禁止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遵照实用、节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参股与集体经济共担风险的机制,推动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利、联股联心。
同时规定: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鼓励在土地流转的同时,探索家庭农场的合理经营规模和家庭经营新的实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推动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人才支撑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方式,为返乡下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贤目录,引导乡贤以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建设发展。
《条例》还明确,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
乡风文明方面,《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村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基层治理、维护乡村平安和谐。村规民约应当简明实用、通俗易懂,通过积分奖扣、张榜公示等激励约束措施,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友善互助,反对私搭乱建、耕地撂荒、陈规陋习等。
城乡融合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县城服务乡村作用,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的能力,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发展壮大中心镇,规范发展特色镇,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以中心村为重点,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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